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有區別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有區別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是有區別的。在進行審理撤銷權的案件的時候,我們除了要注意撤銷權的管轄的法院以外,還需要注意相關的法規的判決依據。從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但就其內容看,以生效裁判錯誤作為實體條件,與再審的條件一致;從實質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再審並列的糾錯程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三、可以申請再審的情況有哪些?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以下證據屬於“新證據”: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除此之外,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在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關於兩種程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式,應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式相結合的特殊程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式性規定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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