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一、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檔案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異議後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可以的。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項: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檔案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
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
綜上所述,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時享有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兩種程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且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時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兩種程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相應的具體的區別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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