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追加執行人的情況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哪些人可以被追加為執行人?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權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請執行或者申請繼續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式:
(一)債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
(二)債權人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取得該債權的原配偶;
(三)作為債權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協議中確定繼受該債權的法人;與其他人合併的,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變更後的人;
(五)作為債權人的其他組織被撤銷的,開辦該組織的公民或者法人;
(六)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的人;
(七)作為債權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權利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繼續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權轉讓的,其受讓人;
(九)其他與上述情形類似的人。
二、《民事訴訟法》中哪些人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併的,分立或者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五)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追加執行人的情況有很多,包括債權人死亡、債權人離婚、債權人名稱變更等。針對不同情況,追加的執行人也不同,有繼承人、取得債權的原配偶等。與之相對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特殊情況,法院也可以追加他人為被執行人,繼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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