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體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主體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訴前已經發生名稱的變更或者發生分立或者合併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已經發現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
2.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僅是名稱變更的,通知原告以變更後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通知合併或者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併或者分立後的組織不願參加訴訟的,按原告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處理;原告的主體資格終止的,由權利義務的承繼人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不願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則應視為其自動撤訴處理。
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變更被告一方當事人。被告一方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繼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
4.一審裁判作出後,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在上訴後至二審終結前,當事人的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二審法院不應因此而將案件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更後的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下列情況下,不存在變更訴訟主體的問題,而應由人民法院分別不同情況作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1.在民事訴訟開始階段,訴訟當事人的確定是以訴狀為基本依據的,在起訴時,法院會對原告是否適格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但是由於這種審查只是程式性的審查而並非實體性的審查,因此與案件沒有實質法律關係的人仍然有可能作為原告而進入訴訟。經過審理階段發現原告與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相關案件本應不予受理的,則應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而不應通知真正的權利人作為原告參加訴訟。
另外,作為原告一方的主體在起訴前已經不存在的,如企業法人已經辦理了企業法人的登出登記的,則企業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此時,應當駁回行為人以原企業法人名義提起的起訴。
2.在案件起訴階段既不能判斷原告一方主體是否適格,更無法判斷被告一方主體是否適格。即使在案件受理後的實體審理階段亦有可能難以發現。但是如果被告亦是與原告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時,則其作為被告是不適格的,此時不能要求原告更換適格的被告,因為兩者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訴的範疇,所以此種情況下,也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主體變更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一般表現在公司或者企業糾紛中,公司和企業的法人存在不穩定性,通常情況下,會隨著市場行情的波動而進行改變,這時候如果涉及到相關訴訟問題,就需要變更企業的民事訴訟主體,但不影響訴訟本身的判定,訴訟本身還是會根據相關法律來規定。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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