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一、起訴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起訴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種觀點是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大家在打官司的過程當中,對於法律上規定的一些模稜兩可的事情,在做任何決定之前都要謹慎的考慮清楚,就像是撤訴,在對方當事人還沒有真正履行自己應盡義務之前,千萬不要輕易撤訴。一旦撤訴,不管有什麼後果都得自己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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