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一、起訴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第一種觀點是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種觀點是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第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對提起訴訟沒有作任何限制性規定,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和訴訟階段上的要求;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只有提起訴訟後沒有撤回起訴或被按撤訴處理才算是“提起訴訟”。因此,對當事人提起訴訟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又撤訴,不能因之後的撤訴而否定之前的起訴。當事人的撤訴行為也不可能溯及已經形成客觀事實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物件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對自己所欲主張的權利即擁有了新的訴訟時效期間。而此後無論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文書,還是當事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都不影響已經產生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斷”,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可見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論之後是否發生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撤訴也有規定,但相關的案件訴訟的撤銷是否計算在案件的訴訟時效內,應有這了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訴訟進行判決。案件的起訴者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按照我國的訴訟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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