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2、提起的主體不同:再審可因當事人、檢察院、法院提起;提審只能由法院提起。
3、適用法院不同:再審是各級法院均可再審,提審只能是上級法院提審。
4、適用物件不同,再審適用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案件;既可能是本院經辦過的案件,也有可能是下級法院經辦過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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