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再審有什麼區別
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二、申請再審的物件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四、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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