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是調解民事關係,規範民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在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中,有意思表示真實這一條。除此之外,《民法典》多次提到了意思表示。正確理解這一問題有助於更好的貫徹《民法典》。那麼,《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傢俱體做個介紹。
一、《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麼?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意思存於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於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藉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彙。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於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須受其約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後,將要影響表意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訂立合同的要約,相對人即產生承諾權,表意人拋棄某物的所有權,他人佔有該物即不構成非法佔有或者不當得利行為。再則,對於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銷,也事關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對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拘束力的發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時發生,事關表意人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即該期間始期與終期的確定),以及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同時關涉非對話意思表示傳達途中遺失或者遲到風險的負擔。《民法典》合同編對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時間做了進一步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活動核心。其構成要件包括主觀和客觀方面。意思表示必須是源於當事人內心想法的,並且讓外界能夠客觀感受到。其效力體現在兩方面,包括拘束力和拘束力的發生。當意思表示成立後,當事人不得隨意撤回,這體現的是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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