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意思表示的新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對意思表示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將意思表示解釋規則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並採取不同的解釋規則。前者要側重相對受領人可理解的意義,後者側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條規定首次在我國民法上統一了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並且明確解釋意思表示應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詞句、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因素作為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指引,但這些因素或方法之間並不存在嚴格的優先順序,應依賴當事人和裁判者結合具體情事進行運用和判斷。此外,意思表示解釋廣義上還包括補充性解釋,是對於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的漏洞填補。法律行為補充性解釋的目標是查知當事人"假設的規範性意思"。
一、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二、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表示自己意思的方式不限於口頭、書面、沉默等方式,生效時間是讓對方得知意思的時候。一切表示都受法律的約束,生效後就建立了法律關係。民法總則對意思表示的新規定說明了其中的默示分別可以表示相反的兩種意思,這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提醒大家一定要在關係到自己利弊的時候明確的表示出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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