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要約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詳細的要約的構成要件:
一是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二是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是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四是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五是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一)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則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
(二) 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不得任意撤銷要約;要約邀請,無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三、要約的撤回撤銷是如何規定的?
1、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後,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通過某種方式阻止要約生效。
2、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滿好玩消滅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綜合上面所說的,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那麼首先就需要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一般在確定時就要明確的規定合同的主體,以及還有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合同的訂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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