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民法總則中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意思表示民法總則中的關鍵條文。它決定著雙方的談話內容是否有效。只有對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的合約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判斷合約效力的真實性就要依靠意思表示。其取決於當事人在特定的交流方式下能否讓對方知悉並瞭解其內容的含義。下面就是有關意思表示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
一、意思表示民法總則中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行為的內心意願,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1)意思表示的要素:
1、目的意思。合同的目的目的意思,為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
2、效果意思。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如買什麼,買幾件,什麼價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
3、目的意思又分為三個構成:要素(必備條款)常素(主要條款)偶素(個別條款)
(效果意思 目的意思)=內心意思(mind)
4、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行為。
△內心意思與表示行為合起來就是“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民法總則規定的的生效條件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三、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並不是所有的對話都是意思表示。我國意思表示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是有具體組成要素的。只有符合這幾項組成要素,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生活中處處都體現著意思主義,人們也想用各種各樣的方法去解釋影響意思表示的真正含義。以便更好使人們瞭解意思表示從而更加準確的判斷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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