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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需要經過補正才可以生效,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

民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意思?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可知,民事法律行為是需要具有一定條件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不具有一定條件的,其效力就是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因為他缺少第一個要件,那就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前,其簽訂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如果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話,其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不追認的話,其合同的效力就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了,但因為缺少一定的條件,其效力就是處於待定狀態,需要經過補正後,才發生其效力,如果不補正的話,就不會發生其效力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有很多種情況的,一般常見的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具有行為能力,而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就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補正之後,才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