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案外人、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案外人、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具體如下: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4、程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二、與異議執行之訴有關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准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
法院在終止執行之前,案件的厲害關係人、案外人,都是可以提出異議執行的請求的,受到此類請求的司法職員,首先需要確定執行人員是否違法,其次需要看一下是否需要更正或者是終止執行,若是不滿足以上任意一個要件的,該請求都有可能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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