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移交法院執行標準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案件移交法院執行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應該具有如下的手續:
(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察終結報告,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複製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齊全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手續不齊全,因而沒有材料或雖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處分決定上沒有本人簽字等;另一種情況是有材料,但未按規定上報或移送。
二、民事訴訟案件抗辯程式有什麼?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民事訴訟的抗辯的提出應該是在民事案件進行到訴訟階段,在案件一審期間(只要是一審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時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口頭向法庭提出。)提出,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一審為提出二審提出的,失去抗辯權。
民事訴訟案件移交過程中需要準備行政處罰書或者判決書。當事人應該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若其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種是該案件有了新的證據,另一種是該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經過了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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