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
二、民事訴訟案件可以上訴幾次?
對於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往往需要我們去執行,如果我們對於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不認可的話,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一般可以上訴一次,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即對第一次審判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一次,二審裁定結果為最終結果,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起訴和受理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和解協議書具有強制性,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不認可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上訴,但只能上訴一次,因為我國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應該在二審立案之日的三個月內審結,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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