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是什麼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二)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立案
(一)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三、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審查
(一)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
(三)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四)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1、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3、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4、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五)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抗訴或不抗訴的決定。
(六)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2、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後,應當通知當事人。
四、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提請抗訴
(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二)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是提交申訴書、裁判文書,以及證據材料,提出抗訴應當符合特定條件,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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