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嚴重嗎,與民事判決書有什麼區別?
一、民事裁定書嚴重嗎,與民事判決書有什麼區別?
不嚴重。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二、民事案件,立案調解的程式怎麼進行?
調解程式的啟動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法官向原告明示,可以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當事人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寫《立案調解申請書》。
2、調解。進入立案調解程式的案件,及時告知被告並徵求其意見,依法告知調解人員姓名、立案調解期限及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3、製作調解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案件,依法制作調解書並在三日內送達,告知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等相關權利義務。在規定期間內無法達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進行立案調解,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立案調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對有可能經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關審判部門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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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式的步驟包括哪些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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