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包括什麼?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二、民事訴訟裁決書有效期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未經法定程式撤銷,一直有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屬於一裁終局的,具有法定應當撤銷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勞動者不服的可以提前民事訴訟。不屬於一裁終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服的,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未經法定程式通過再審撤銷,一直有效。但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訴訟裁決書法律效力表現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最終會對判決其結果,當然這一結果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中在處理民事訴訟中不僅有判決還有裁定,雖然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我國的法律上的效力,但還是具有不同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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