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算一審嗎
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算一審嗎?
發回重審不算一審,發回重審和一審的區別是:
1、定義不同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七年級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2、主體不同
一審的主體:在普通案件裡是基層人民法院;在一些重大案件,按其程度是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發回重審的主體:二審法院
3、限制不同
一審: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在審判程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
對這些未作規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式進行審判。
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二、發回重審的條件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應該說發回重審是要求當地的法院對這件案子重新進行審理,但發回重審和一審的定義都不一樣。但凡是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通常情況下重審的結果跟原來一審的結果都是有區別的。發回重審的條件也是特定的,一般的上訴都是二審法院直接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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