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仲裁律師迴避?
一、什麼情形下仲裁律師迴避?
第一、仲裁員迴避是當事人監督仲裁員的重要權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①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③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⑤對承辦的案件先提供過諮詢的;
⑥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顧問離任後不滿2年的;
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後不滿2年的;
⑧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⑨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事項。
第二、當事人請求仲裁員迴避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說明迴避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知道仲裁員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該仲裁員進行審理的,事後不得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
第三、仲裁員迴避後重新選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員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
二、仲裁中的仲裁員與律師有什麼不同嗎
(1)取得資格的條件不同。仲裁員資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律師資格的取得要通過每年國家進行的律師資格考試。
(2)辦案的性質不同。仲裁員辦案是公斷性質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律師辦案是代理性質的,代表委託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3)仲裁員受迴避制度約束,不能私自會見當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當事人發表任何意見;律師不受迴避制度約束,可以與自己代理的當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權益,為其出主意想辦法並出庭辯護。
(4)仲裁員依據仲裁規則,按仲裁程式辦案。當事人有意見和要求,應書面通過該案記錄員轉遞給仲裁員;律師按當事人意願代理,隨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不需要第三者轉遞。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如果說仲裁員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申請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協助自己的,如果說仲裁員或者律師與案件有關聯時,仲裁員或者律師也是需要進行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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