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的情形包括幾種
一、仲裁員迴避的情形包括幾種
①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③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⑤對承辦的案件先提供過諮詢的;
⑥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顧問離任後不滿2年的;
⑦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後不滿2年的;
⑧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⑨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事項。
二、申請仲裁員迴避有哪些程式
(1)迴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迴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迴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理由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迴避的決定。我國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舉證,即所謂 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迴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迴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迴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仲裁過程中,若仲裁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就算仲裁員沒有自行迴避,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而提出迴避的時間,卻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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