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會加重刑罰嗎?
一、刑事案件發回重審會加重刑罰嗎?
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發回重審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當然,檢察院抗訴的除外。
二、二審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三、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當法院發回重審後也是需要重新開庭審理的,如果當事人認為在一審的過程中認為有事實不清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進行二審的,同時為了確保司法的時效性也是規定了發回重審是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司法機關也是對發回重審的的次數做錯限制避免出現多次上訴。
-
民事訴訟程式的步驟包括哪些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
-
對方全責被害方起訴划算嗎?
一、對方全責被害方起訴划算嗎?是否划算就要由自己來確定,自己不滿意賠償就可起訴追加賠償,直到自己滿意為止。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都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的,如果對方拒絕的話,本人可以選擇提起訴訟,訴訟費用是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的。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
-
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
一、另行起訴後可以合併審理嗎?原告基於不同法律關係的多個訴訟請求一案審理屬於訴的標的的合併,實為共同訴訟,只要具備當事人同意、法院准許、且能減少訴累,法官可以決定一併審理。合併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
-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算一審嗎
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算一審嗎?發回重審不算一審,發回重審和一審的區別是:1、定義不同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七年級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