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發回重審能否增加訴請
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能否增加訴請?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可以增加訴訟請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發回重審程式中增加訴訟請求,只要與原訴訟請求是基於同一侵權事實提出的連續性請求,該請求與原訴訟請求在性質上相同,依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合併審理;法院應合併審理,且允許其合併審理會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系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民事案件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式審理,重組合議庭,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式審理,對判決的審理3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審理30天內審結,二審為終審,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應該交納上訴費,逾期沒有交納的,視為不上訴。
發回重審的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的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也並沒有禁止,而且根據被髮回重審的情形來看,實際上發回重審的案件改變判決結果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出具的判決結果有爭議的仍然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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