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發回重審會判實刑嗎?
一、檢察院抗訴發回重審會判實刑嗎?
不一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不管維持原判還是加刑、減刑都是正常的。與誰是二審程式的啟動者無關。
1、上訴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
2、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包括單獨抗訴的,以及被告人上訴與抗訴並存的案件。
3、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新判決不受原判決的限制。
重審的理由是原審在認定事實、證據上有問題,新的審判庭在查清事實後,重新作出的判決,依據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其判決當然可以是:維持或加刑或減刑,甚至可以是無罪。
正因為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經常會利用此“漏洞”,以發回重審的方式,變相加重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二、抗訴案件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維持原判合法嗎?
1、“二審法院認為構成犯罪,一審判決不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一審法院第二次判決仍然是被告人無罪”,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極為少見的,但並不違法。
3、“上級法院的裁定對一審法院有多大約束力”,上級法院二審裁定的事項,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以本案為例,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下級法院就必須重審,至於重審的結果怎樣,不是上級法院能夠指示決定的。
二審法院“認為構成犯罪,一審判決不當”,只是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理由,對下級法院沒有法定的約束力,所以一審法院第二次仍然判決被告人無罪,也是執行了二審的“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的。
對於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如果是案件的當事人不滿意的,認定判決錯誤,包括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的法律等的錯誤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或者是向人民法院進行抗訴,然後由檢察院上訴,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一般是兩審終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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