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什麼?
一、涉外仲裁是什麼?
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涉外仲裁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二、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區別?
(1)涉外仲裁的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而國內仲裁就只能在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
(2)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我國法律對涉外仲裁程式中受理程式的規定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並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檔案,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交仲裁費。仲裁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2、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3、案情和爭議要點;4、申請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應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我國法律對涉外仲裁程式中審理程式的規定
1、對於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後,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或其分會祕書處應在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7天書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2、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除外;
3、第一次開庭審理後的開庭審理日期及延期後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15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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