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半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嗎?
一、工傷半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嗎?
工傷半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法律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如果工傷造成無法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
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工傷原因導致無法工作的,是可以根據實際來認定病假期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可以根據病假醫療的情況來認定有關待遇和工作期限的,但後期在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來作出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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