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在許多方面與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類似之處,因而在某些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多邊國際條約中,甚至將兩者一併作出規定,或作類推適用的規定。然而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某些重要的區別,而且各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基於《紐約公約》的普遍影響,下面主要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對此問題加以論述。《紐約公約》以排除的方式規定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裁決具有公約規定的排除情形時,被請求執行國家有權拒絕承認和執行,即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機關可以依據仲裁裁決的執行義務人的請求和證明,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
1、仲裁協議無效。
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如果對作為裁決執行物件的當事人未曾給予有關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或者作為裁決執行物件的當事人由於其他情況未能提出申辯,則可拒絕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被申請人拒絕參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積極的態度,則認為被申請人是有意放棄其陳述案情的機會。在適當通知後,照常進行的缺席仲裁併不妨礙裁決的效力。至於當事人未能在仲裁過程中提出申辯,應該是指由於該當事人自身的過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辯。
3、仲裁庭超越許可權。
4、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式不當。
5、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銷、停止執行。
另外,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按照該國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動予以拒絕承認和證明。
-
民事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民事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一)申請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組成。(三)開庭和裁決。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
-
對涉外債務安慰函性質判定的基本途徑有哪些?
1.結合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與用途進行判斷。從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看,由於有關政府或母公司不願明確提供擔保,但為相關融資需要,而向貸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提供道義上的支援,使貸款人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從安慰函的產生看,它並不是為了保證,恰恰...
-
涉外合同糾紛訴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現在各國其實在貿易政策當中都是要維護自己國家的整體利益的,因此關於自由貿易和貿易保護等相關法律規定其實也是比較嚴肅的一個問題。關鍵是現在隨著我國多邊貿易的不斷髮展,境內的企業機構和外國的商家之間的交易合作會越來越多,因此,其實人們現在也開始...
-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都有哪些?
有的時候,各個企業之間有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利益糾紛,需要法院進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但是有一些剛剛遇到國際商事仲裁的新企業可能並不知道應該如何應對這個問題。小編蒐集來一些有關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的資料,來為大家普及一下。一、“公司集體理論”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