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承認和執行的條件,一般規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1)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執行地國公共政策;
(2)依執行地國法律,爭端不得以仲裁解決
(3)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依當事人協議的準據法或裁決作成地國的法律是無效的;
(4)受裁決的一方未接獲關於指定仲裁員或關於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
(5)裁決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條款的範圍;
(6)仲裁機關的組成或仲裁程式與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或仲裁地國法律不符
(7)裁決尚未發生拘束力或者已經撤銷或停止執行。執行的程式,依執杆地國法律。
二、國際仲裁的特徵
1、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無法定管轄權,如雙方當事人無仲裁協議,一方不能迫使立方進行仲裁。
2、處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指定。
3、仲裁員熟悉國際貿易業務,處理問題時能夠更多地考慮國際商業慣例,比較切合實際和迅速,收費較低。
4、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裁決也不像法院那樣公佈出來,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貿易關係損害較小。
三、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1、仲裁機構的選定
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總會均設在北京。
2、仲裁規則的選定
在一定條件下,有限制地允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規則。如1979年我國同美國締結的《中美貿易關係協定》規定,仲裁可以採用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可以在爭議雙方和仲裁機構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或其他國際仲裁規則。
3、仲裁裁決是否終局不同
一般來說,仲裁條款、仲裁規則或仲裁機構所在國法律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但有的國家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如英國);有的規定可向法院上訴要求法院重新審判(如法國)。
可能有部分民眾也聽說過國際仲裁庭,國際仲裁庭在解決相關糾紛的時候就是根據國際公約來處理的。但很多時候國際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之所以很難執行,就是國際仲裁庭有的時候會和其他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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