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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情況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情況有哪些?

一、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情況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l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範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的情形還有由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公司佈置的工作造成巨大影響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