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慶要求無條件加班違法嗎?
一、在國慶要求無條件加班違法嗎?
如果國慶期間連續7天加班,違反勞動法規屬於超時加班,不但員工有權拒絕還可以舉報。如員工舉報,單位將受到處罰。
據查,《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並未設定前置條件,因此,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都不能違反該規定,即便是員工自願,也必須保證員工每週一天的休息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二、國慶節加班糾紛怎麼維權
如果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卻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可通過三種途徑維權:
一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或撥打市人社局諮詢投訴電話12333進行投訴;
二是因支付加班工資引發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及補償等;
三是就近到維權中心設立的“勞動保障維權服務站”進行法律諮詢和尋求幫助。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記錄。
國慶節加班七天屬於違反我國的勞動法規的行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每週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而每天加班不能超過一小時。國慶節是我國法定的節假日,在國慶節國家會放假七天,給勞動者休息,而有些用人單位由於生產或者其他的原因需要在國慶節加班的,此時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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