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麼
相信大多數的勞動者都曾聽說過經濟補償金,這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單位對勞動者做出補償的一種錢,但是要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也是需要滿足具體的條件,那麼這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都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第28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1)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2)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實踐中,並不是任何情況下單位都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下,那麼勞動者才能向單位主張。具體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上文中也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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