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站小編相信,廣大讀者朋友看過了以上我們詳細整理出來的有關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法律知識有了一個比較清晰全面的瞭解,希望我們辛苦整理出來的法律知識能夠幫到各位朋友,如果以上知識沒有能夠幫助到你,您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線上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哦,律師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你提供專業的解答。
-
企業沒有工資條違法嗎
有違法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
-
被安排加班法定假期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安排加班法定假期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工資總額由下列六...
-
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三種。《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
試用期讓我主動離職怎麼辦
一、試用期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怎麼辦1、試用期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員工可以不籤辭職書,甚至如果不是很大的過錯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強迫員工自己提離職,屬於用人單位非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