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怎麼寫
一、概念介紹
第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第二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審判監督程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特別程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型別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
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
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容;
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二、怎樣書寫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
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屬於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援,哪些支援,哪些不予支援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受到我國勞動法保護。當我們在確定勞動關係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與勞動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當我們遇到勞動爭議時,勞務合同會發揮作用。法院會根據事實,並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的原則來作出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如若對於判決書有意義,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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