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了勞動爭議的話,此時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進行調解,我國法律規定,調解需要在30日內作出。同時,也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作出了規定。那到底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自願、平等、協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
3、當事人適用法律、法規一律平等;
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二、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式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瞭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緻調查,瞭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三、勞動爭議調解有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依照《企業勞動爭議條例》有關規定,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在此期間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宣佈調解不成,告知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自願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時,就產生了調解的效力問題。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下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在效力上具有兩方面的內容:
(一)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當事人不應擅自變更或解除,而應自覺、主動地遵守、履行。
(二)協議是自願達成的,是由群眾性的調解機構主持下進行的,故達成的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而不能強制執行。
簡言之,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而當事人有義務自覺履行。
關於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進行勞動爭議調解的,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至於這個調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只能說調解解決了爭議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此時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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