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單位一份嗎
一、勞動合同只有單位一份嗎
不合理,根據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是為了方便合同的雙方都能保留作為證明,也便於雙方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二、員工是否需要自行保管自己的合同呢
雖然用人單位提出保管勞動合同是為了員工考慮,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因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應該提供一份合同給員工自己保管。除非員工要求單位代為保管,那另當別論。
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最後,勞動者和僱傭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考慮到清楚勞動合同上的條款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可以接受那麼可以雙方協商修改,勞動合同上的每一項條款都需要雙方達成一致,否則勞動合同視為無效,並且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存在欺騙或者威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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