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合同只有一份可以要求賠償的。
用人單位因疏忽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拒絕賠償雙倍工資,用人單位疏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
未籤勞動合同十年視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過了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時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和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務派遣工可以要求賠償的事由有哪些?
勞務派遣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 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在與用人單位因為某些事由發生勞動關係解除,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都應注意作為弱勢一方的維權事宜,用勞動合同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同時注意離職後福利等隱形薪酬和待遇的合理要求,以使得自身權益受損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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