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到期後不一定可以領失業保險,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具體條件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否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不給正當的理由,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若是合同到期之後,單位想要續簽,而員工不同意,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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