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
車輛買賣登記過戶具有一種物權公示效力,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是賠償義務人?車輛買賣過戶是什麼性質,有什麼作用?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車輛登記過戶的性質,過去一直有爭論,有人認為是生效要件,有人認為對抗要件,車輛買賣未過戶情況下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各地審判實踐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判例。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是關於車輛登記過戶的性質,在最高院出臺解釋時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把不動產的登記過戶和車輛的登記過戶混為一談,認為車輛未經登記所有權即不發生轉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二是車輛買賣為動產的買賣,其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交付的內容,動產以轉移佔有為交付,不動產以登記過戶為交付,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車輛作為動產,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其必須以登記過戶作為交付,自然以轉移佔有為交付,並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三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機動車過戶登記的性質作了明確規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以登記作為機動車變動的對抗要件。機動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物權變動合同生效時即發生效力,而不以登記和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四、最高院為何只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的情況,而不是對所有購車未辦理過戶的情況進一步作出規定?筆者認為連環購車涉及的當事人多,機動車轉讓經過多人之手,不容易作偽證,轉讓的真實性比較強;而只有轉讓一手,容易出現假轉讓合同,目的是為逃避賠償責任,讓無履行能力的人來承擔賠償責任,對賠償權利人不公平。
《物權法》對機動車登記的性質作了明確規定,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機動車轉讓合同未經過戶登記也是有效的,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對機動車過戶,視為一般動產來管理,可能對賠償權利人不公平。因為,有賠償能力的車主為了逃避賠償責任,與無賠償能力的人簽訂機動車轉讓合同,法官單從證據層面無從判斷轉讓的真假,只能讓無賠償能力的人即假車主來作為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屢見不鮮。再有,機動車價值一般較高,也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如不從嚴重管理,不僅交通事故頻發,也容易引發其他糾紛。因此筆者建議將機動車所有權進行嚴格管理,對機動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建立登記制度。從而增強所有權人責任意識,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積極參加保險,從根源上減少交通事故,增加賠償能力。
綜上,車輛買賣過戶是登記對抗要件,不影響買賣合同成立,但是第三人往往是根據車輛登記資訊找賠償義務人,所以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一般是由實際登記者承擔賠償責任,小編提醒,在實踐中,車輛買賣要及時過戶,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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