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一、 因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因故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領失業金的,必須是非本人意願中斷的才可以領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影印件;身份證原、影印件;戶口本原、影印件;銀行存摺原、影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視窗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是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按照規定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的,是無法領取的,特別是如果存在騙取失業金的行為還可能構成詐騙的違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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