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臨時工勞動合同社保嗎?
臨時工勞動合同也是有社保的,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合同的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資料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指出雙方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包括社會保險條款,企業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職工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以職工的工作年限為準,每增加一年,企業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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