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先後簽訂兩份合同要看前一份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前一份合同已經到期那麼第二份合同就是合法的;如果第二份合同是對第一份合同的補充,那麼兩份合同同時有效,但如果第二份合同時間與第一份衝突或者不是對第一份合同的補充那麼第二份合同就是無效的。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和同進行鑑證,現在勞動合同鑑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複是不可以錄到電腦裡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4、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先後簽訂的勞動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員工在單位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員工本人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不能違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在合同的文字上要有勞動雙方的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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