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雙倍賠償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維權的途徑
1、協商的維權途徑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的維權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的維權途徑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的維權途徑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中,就對企業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賠償金的標準有著明確的計算依據。儘管說計算方法是一樣的,但因為不同的職工每個月領取的平均工資是不一樣的,所以勞動合同法沒辦法統一的去規定職工被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以工資作為基礎,是按照平均工資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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