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補償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外,還應當支付相應地補償金,那麼,如果是在試用期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還可以享受此待遇?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延伸補充: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先生/小姐:
經公司考核,由於閣下在入職試用期間,工作表現未能符合目前崗位要求,故現於___年___月___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現請您前往人力資源部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知會。
多謝合作!
XX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____年 ____月___日
本人已知曉並同意公司做出的以上決定,簽字: 日期: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補償嗎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及時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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