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大家都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約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到,我們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要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處理?請看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1.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於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另外,如果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通過平等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約定作出修改,用人單位應當在續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予以明確。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如何續簽的解答。勞動者如果想要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呢?我們常見的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一般勞動者都無法對其中的條款進行修改。勞動者該怎麼來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呢?請聯絡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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