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勞動合同離職後會有什麼影響
一、簽完勞動合同離職後會有什麼影響
簽訂合同後提前離職也是可以的,並無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並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很多人認為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才能建立勞動關係。但實際上,可以認為,雙方從受僱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對雙方關係的更直接證明。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如要辭職或離職,也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如直接離職,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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