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合同注意事項
勞務人員在前往國外之前必須出國勞務合同,由於出國勞務涉及的手續較多,而且對於勞務人員來說,又是到了一個絕對陌生的環境,因此,在出國之前一定要做好各種準備,特別是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⒈必須檢查勞務輸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務輸出資格。按照我國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國家勞動部門、外事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嚴格審查和批准,才有權代理出國勞務的業務。
⒉切莫盲目相信出國勞務中介釋出的廣告和出國勞務資訊。廣告是一種帶有盈利目的的資訊,出國勞務中介釋出目的在於獲利,一般從技術層次上很難拒絕廣告發布者沒有任何誇大事實的宣傳。
⒊勞動保障條款要明確。國內外的法律在勞動保障待遇上不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勞動保障條款。比如保險義務,應當在出國勞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自己承擔保險責任,還是由勞動輸出單位或者接收勞動力的外國公司承擔責任。保險費由誰承擔,如果沒有保險怎麼處理,如果沒有設定保險義務,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就可能出現幾方推諉的情況,而一般勞工,是沒有能力打這種國際勞工官司的。
⒋出國勞務合同違約責任要分清。出國勞務合同作為約束各方的法律性文字,一定要重視其作用,目前我國出國勞務巨集觀管理體制還不健全,對出國勞務資訊的釋出也沒有相關的規範標準,出國勞務人員要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提防出國勞務合同中的陷阱。
⒌簽訂出國勞務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諮詢有關專家,如果你發現勞務輸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與廣告宣傳的內容不同,這個時候一定要到相關部門諮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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