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准
勞動者在不滿意現行的工作時,通常會有辭職的想法,法律也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為辭職,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式辦理。勞動者如果要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准呢?如果勞動關係的解除不是因為單位的辭退,而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能否主張經濟補償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准
現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藉口不受理、不批准,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後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後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二、主動辭職能否主張經濟補償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單位是否批准,勞動者都可以辭職。並不是說只能在被單位辭退的時候,勞動者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在勞動者主動辭職時,如果是因為單位存在諸如拖欠工資、欠繳社保費用、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依然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拒絕,那麼勞動者可以此來申請勞動證據,但須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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