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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怎麼寫?

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怎麼寫?

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勞動合同當中與勞動者就保密的事項作出約定,當然也有那種格外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這就意味著需要知道具體的保密條款內容是怎樣的,要是貿然簽訂的話,有可能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那一般這個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怎麼寫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怎麼寫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祕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法律形式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具體表現之一。 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保護商業祕密條款,是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必須明確什麼是商業祕密。所謂商業祕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資訊和技術。商業祕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祕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祕密。商業祕密包含的內容很廣,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等智慧財產權,也包括商品的產地、加工工藝、原料產地、進銷渠道、價格、專有技術等資訊。

2、須明確本單位有哪些商業祕密,職工在工作中能接觸到哪些,簽訂有針對性的條款。保密條款應針對具體的人而有所不同,不能所有的職工都簽訂一樣的保密條款,對不接觸到商業祕密的職工就不應要求他們簽訂,對涉密多少的不同在合同中也應有體現。

3、用人單位應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商業祕密對企業贏得競爭的勝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的企業不注重對商業祕密的保護,吃虧上當的事例已經很多。應採取多種手段,如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同時對不同的祕密制訂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提出不同的要求,嚴格限制涉密的人數。

4、對參與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的人員,首先與其變更勞動合同。根據研製開發的實際,增加保密條款,使其勞動合同期最少和保密期一致。對掌握祕密的人員,規定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使用在原單位學到或瞭解的祕密為其他單位服務,侵犯原單位的利益。

二、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

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保密條款並不屬於法定的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的條款,這往往屬於雙方之間約定的內容,因而也就出現了有的勞動合同中其實並沒有關於保密方面的約定。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標籤:保密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