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通知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會和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通常是三年,甚至是一年一簽。這樣做對企業是有利的,在合同到期後,企業不想繼續使用員工的話,可以協商終止勞動關係。當然,在合同到期之前,企業要通知是否續簽。那麼,勞動合同到期未通知續簽合同如何賠償?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通知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從2008.1.1後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勞動合同到期後,有三利處理方式,分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合同期限有哪些分類?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企業決定不續簽的,要提前通知到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未通知續簽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參考員工的實際工齡,每增加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當然,如果企業增加工資報酬,員工不想續簽,是不能拿到補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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